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初54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良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53号
陈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1539号
黄乃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乃昌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乃昌返还原告款项37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金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叶爱花、朱颖微组成合议庭,并定于 2020年9月10日上午9点00分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973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夏瑞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9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杨夏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972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培祥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9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周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周培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974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白成军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9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白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85元,由原告白成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