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4465号
王积巨:本院受理原告沈卓波与被告王积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025.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2号
王健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杏英与王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健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王健军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0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文忠、邱建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9日9:00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1号
沈远:本院受理原告吴书强与沈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沈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沈远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文忠、邱建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9日9:20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57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黄宅镇易尚针织厂与被告陈龙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龙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黄宅镇易尚针织厂货款879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6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