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初7229号
台州鳌鲨湾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阳: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你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8673.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8827号
玉环炜佳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天达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你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92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之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6月4日第3版和第14版中缝刊登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145号,内文“……如不服本判决”前应增加一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后应增加一句“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