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974号
永康市亿佳芯锁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益盈科技有限公司与你、陈正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627号
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压机维护合约》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维保合同款项39287.67元; 3、判令被告赔偿承担违约金2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应萌志、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940号
闫鲜(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回龙公寓D幢305室公民身份号码: 412922197607224949);朱登财(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2061218)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超与被告闫鲜、朱登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