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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736号

  武戈(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239号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142725199303203219):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武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928号

  毛美仙:本院受理原告黄梅英与被告毛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毛美仙归还原告黄梅英借款本金82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721号

  魏荣昌:本院受理原告何忆芳与被告魏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魏荣昌支付原告何忆芳货款14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50元, 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3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6-10 2 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