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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初2775号

  何建兴: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文伟木材加工厂诉被告何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陈晓(3310021988****3185 ):本院受理原告於新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原告於新伟与被告陈晓离婚;婚生女於若曦、於灵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0元。本案定于2020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案由审判员王玲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天正、徐益民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108号,内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6月2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218号,内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5月26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662号,内文“本案由张永致担任审判长”应为“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长”,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6-10 2 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