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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原判决被再审撤销

拿到的600多万执行款还得“吐”出来

  通讯员 王舜毕 本报记者 唐佳璐 

  原判决被撤销了,原本拿到法院判给的600多万元执行款,需要返还吗?当然要!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执行回转案。拿到执行款的林某不但重新将该笔钱返还法院,还支付了利息。

  台州籍骆某、陈某夫妇以船舶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借款,拖欠494万元本金和111多万元的利息未还。为此,林某诉至宁波海事法院。法院判令骆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林某偿还上述债务,林某对骆某名下的“浙岭渔冷90006”船享有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件执行中,法院拍卖了骆某所有的“浙岭渔冷90006”船。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林某可分得款项640余万元。

  与此同时,案外人即船舶小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和申请再审等程序,法院认为执行款项发放时机尚未成熟。

  之后,急需用钱的林某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640余万元的保函,并预先领取了该笔款项。保函中明确约定,如因执行错误致使骆某、陈某或其他利害关系方遭受损失,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明确林某对船舶享有的债权承担回转责任的,保险人保证无条件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在担保金额限额内进行赔付。

  该案经案外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骆某、陈某之间的借款系用于“浙岭渔冷90006”船经营,涉案债务应为骆某、陈某的个人债务,与“浙岭渔冷90006”船合伙体无关。林某对涉案债权无权就“浙岭渔冷90006”船享有抵押权,遂撤销原判决书,判令骆某、陈某向林某返还借款本金494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0年4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就执行回转立案,同时通知林某和某保险公司立即归还林某已领取的634万元及利息。法院查封了林某名下的船舶份额和2套不动产,并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七日内,将林某领取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汇至法院账户。

  近日,某保险公司终于将上述款项汇入了法院账户。

  法官说法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退回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本案中,林某依据原判决申请执行骆某名下的“浙岭渔冷90006”船,并取得了债权人份额,但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后,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无权就“浙岭渔冷90006”船享有抵押权,林某取得抵押权的依据被撤销。因此林某应返还其分得的债权人份额。

  林某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风险责任保险,且该公司在保函中明确约定,如因执行错误致使骆某、陈某或其他利害关系方遭受损失,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明确林某对船舶享有的债权承担回转责任的,保险人保证无条件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在担保金额限额内进行赔付。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现保险公司已起诉林某返还款项。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拿到的600多万执行款还得“吐”出来 2020-06-11 2 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