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2256号
吴睿泽:本院受理原告杜志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换原告货款130808元并支付赔偿金9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及30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0年9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林贤、徐露苗、应群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239号
于安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6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破10号,内文第一段应为“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新科路35号A6幢21层,联系方式:13857969292(刘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更正。
(2018)浙0304破72号之五本报2020年6月1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1745号,内文原告“刘荣”应为“刘荥”,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