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382号
张维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寿进诉被告张维民、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震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维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寿进工程款140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寿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维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384号
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石柱鼎起门配厂诉被告浙江武义锦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280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应群敏、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0号
张振华:本院受理原告陈龙翔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振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张振华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文忠、毛新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10日9:15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