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380号
张维民:本院受理原告程国荣诉被告张维民、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震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维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国荣工程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维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381号
张维民: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被告张维民、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震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维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波挖机工时费59575元。二、驳回原告陈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维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一庭(地址: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