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杭州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67224328):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了余综执罚告字[2020]第25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2017年上半年,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区五常街道滨江西溪之星小区公寓28幢北侧进行违章搭建。经勘查,你单位在余杭区五常街道滨江西溪之星小区公寓28幢北侧搭建一砖混结构建筑物,其用途为垃圾房。该垃圾房整体共一层,长8.0米,宽3.5米,面积28.0平方米,高度为2.5米。2020年1月1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1、该建设行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调查笔录》2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做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滨江西溪之星小区公寓28幢北侧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垃圾房)”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综执罚告字[2020]第25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