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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324破6号之一

  2018年4月3日,本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且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不存在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的情况,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依法应当宣告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裁定宣告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2号

  薛建飞:本院受理原告许王卫与被告薛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741号

  天台朗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朗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290号

  项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海宁龙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项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龙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9708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41元,由被告项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546号

  余运美(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630124243X):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兴与被告余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3000元,并支付利息370750元(暂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2.5年,1643000元*10%/年,计410750元;已归还40000元视为支付利息,扣除后为370750元;之后仍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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