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424民初5634号

  宁波晶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海盐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晶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9)浙0424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被告宁波晶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724.8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天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80号

  王小锋:本院审理原告彭朝英与被告王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判决如下:被告王小锋给付原告彭朝英货款24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王小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285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斯跃红与被告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斯跃红货款3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夏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81号

  俞智泷、邵徐江:本院受理原告黄顺根诉被告俞智泷、邵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58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6-16 2 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