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302破12-2号
2018年3月27日,本院根据邓克川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民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控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96966019.45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37158125.78元。本院认为,民丰控股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宣告民丰控股公司破产。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654号
冯勤涛、陈平: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656号
李川川: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51号
潘代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卡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代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代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卡努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704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59元,由被告潘代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1号
方军、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杜胜春、杜胜弟与被告方军、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胜春、杜胜弟借款本金5351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35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