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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3909号

  代小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小亮、魏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代小亮、魏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复息4004.9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其后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550元,由被告代小亮、魏玉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974号

  盛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盛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405号

  王泓: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020000元(之后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406号

  王泓:本院受理原告赵锦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2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92800元(之后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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