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长沙猿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董杨熙与你公司关于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0)14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长沙猿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董杨熙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16日的工资22000元;二、被申请人长沙猿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申请人董杨熙补缴2019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时段、险种、金额依社保政策确定),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负;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干宇佳:本委已受理浙江核趣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浙海盐劳人仲案(2020)9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