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122破5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明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受理明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1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明辉公司管理人。明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3日前,向明辉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蒋叶红;联系电话:183678277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明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明辉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4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受理缙云县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1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途安公司管理人。途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4日前,向途安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殷乃瑶;联系电话:151578207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途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途安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6月11日第5版和第12版中缝刊登的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平阳县蓝创保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内文管理人地址应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4月2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890号内文,“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并定于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