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523号

  江良权:本院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良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良权在26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温州仲裁委员会(2013)温仲调字第1020号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24号

  江良权:本院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良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良权在26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温州仲裁委员会(2013)温仲调字第1021号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93号

  陆俊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阿微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俊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阿微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由原告垫付),合计825元,由被告陆俊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2号之一

  温州市正平贸易有限公司、李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森林小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正平贸易有限公司、李肖、韩永恒、王正旭、韩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054号

  王振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适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6-18 2 2020年06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