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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81民初795号 

  虞林峰:本院受理原告沈国锋与被告虞林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虞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国锋运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虞林峰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虞林峰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沈国锋。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559号之一

  叶培青:本院受理原告叶雪尧诉沈雪明、叶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43号

  童珺:本院受理郑文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361号之一

  王伟:本院审理原告王桂娣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王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桂娣与被告王伟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政雨随原告王桂娣生活,被告王伟自2020年7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政雨生活费,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王政雨在被抚养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由双方凭教育费、医疗费发票于每年12月30日结算一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王桂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破14号之二

  因浙江浦江盛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浦江盛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1日裁定终结浙江浦江盛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32号

  王有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6-18 2 2020年06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