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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梅银方(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小网巾村2组37号):本院受理(2020)浙0903民初500号原告叶国明与被告梅银方、庄永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梅银方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庄永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对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148号

  黄健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11042094):本院受理原告吴高舜诉被告黄健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19号

  汪劲鹏: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兰与被告汪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98号

  王建勇:本院审理原告鲁春良与被告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鲁春良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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