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1702号
姜普新:本院受理原告胡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10693号
程委:本院受理原告许炼与被告程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2民初10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许炼水果买卖欠款438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9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款1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591号
李永良:本院受理原告黄琴为与被告李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811号
张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潘教西与被告张建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建春归还原告潘教西欠款人民币2584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84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1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92号
黄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裕忠与被告黄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海峰归还原告张裕忠借款人民币6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