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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2472号

  汪小飞、汪令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9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174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受理金华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2层;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话: 82237182。

  金华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国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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