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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4635号

  练美琴、郑方忠: 本院审理原告朱旭卫与被告练美琴、郑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判决如下:一、被告练美琴、郑方忠给付原告朱旭卫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朱旭卫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练美琴、郑方忠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根据王亮、陈灵珍的申请,2020年5月8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温州美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

  温州美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1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修邓,电话: 15888400558,项帆昊: 150577983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美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后续事宜另行通知。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875号

  汪眉眉、宋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应奇臻与被告汪眉眉、 宋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汪眉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汪眉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依法判令被告宋志航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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