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2931号
吴少峰、施小琳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根与被告吴少峰、施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 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5号之十
2020年1月14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双龙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5月27日,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976元(包括刻章费160元,公告费600元,资料费用120元,邮寄费96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5000元(公告费2600元,税务罚款1200元,邮寄费200元)。经清查,该企业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宣告浦江县双龙饰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县双龙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914号
曾淑芳:本院受理原告罗芝玲与被告曾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玲芝货款8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曾淑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611号
赵守顺: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军与被告赵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守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伟军货款1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赵守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