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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84号

  王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陈丰伟与被告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丰伟欠款计4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5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6元,由被告王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5号

  辛沂:本院受理原告段凤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 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辛沂归还原告段凤伟借款计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26元,由被告辛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98号

  张江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9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洪惠昌、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3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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