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73号
朱建明、金阳伟:本院受理原告蔡东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72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朱建明归还原告蔡东锋借款计人民币8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金阳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684元,由被告朱建明、金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26号
薛涛政、张淑莲: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贤与被告薛涛政、张淑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726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涛政、张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世贤挖机作业款计人民币58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张世贤负担54元,由被告薛涛政、张淑莲负担12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薛涛政、张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84号
金增良:本院受理原告蒋小青诉金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15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