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373号
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王远志与被告潘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远志借款计1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潘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10号
张文革:本院受理原告邵春元与被告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文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春元借款7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文革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613号
蒋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吴延军诉蒋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6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570号
陈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赵自力与被告陈海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0年9月14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板材款41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921民初619号
陈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诉被告陈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9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