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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03破5号
本院根据执行移送、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裁定受理金华姿朵娜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的通讯方式: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 联系人:吴黎航,电话:13646795276;陆金才,电话: 13516919322。
金华姿朵娜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华姿朵娜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同管理人通信地址)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金华姿朵娜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上午9时00分在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金华姿朵娜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是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833号
余信亏:本院受理原告吕灵霞与被告余信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信亏归还原告吕灵霞借款本金人民币73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余信亏承担原告吕灵霞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