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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13307号

  沈春阳、孙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尹志敏诉被告沈春阳、孙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2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尹志敏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300元(逾期利息已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9年10月27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尹志敏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8000元;三、被告沈春阳对前述第一、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文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沈春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2416号

  上海世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丁锋平: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浩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丁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24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世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浩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7510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浩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世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353号

  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波、姚琳莉、永康市浩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浩、胡海燕、永康市济源五金制品厂、胡志祥、胡味容、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姚琳莉就(2018)浙0784民初93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内容,扣除上诉人已经归还的2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费用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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