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杭州日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1、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书》,贵我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签署的《协议书》第1.2条无效。同时,《协议书》其余条款内容缺少继续履行的合同依据及事实基础,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双方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2、贵我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签署了《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至今已二年多,贵司未向万华科技园派驻人员进行运营管理,亦未投入资金对项目进行改造运作,更未产生任何的项目收益,贵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特通知如下:
《协议书》、《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均自公告之日起解除,我司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杭州万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