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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521民初5178号之一

  钱立生:本院受理原告章勤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钱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章勤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章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钱立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章勤芳负担400元,被告钱立生负担8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099号

  廖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江辉与被告廖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孝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664号

  朱惠: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芳与被告朱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锦芳货款70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237号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崇安为与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37号

  熊军友: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军与被告熊军友、李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熊军友、李盛利归还原告陈晓军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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