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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747号

  华宝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4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3日9: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58号

  应祖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5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3日9: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3号

  陈以兴、屠庆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以兴、屠庆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以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1860.46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10157.63元,并支付按本金31860.46元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屠庆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屠庆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以兴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6号

  徐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徐德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6023.62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49066.03元、其他费用99.80元,并支付按本金146023.62元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徐德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德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胜追偿。案件受理费4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86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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