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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572号

  郑爱萍:原告吴月明与被告郑爱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许原告吴月明与被告郑爱萍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吴月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9号

  陈玺、陈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玺、陈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5693.1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10396.27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按本金35693.12元按合约约定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陈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娴追偿。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901号

  戴晨红、方永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晨红、方永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晨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348.55元及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3997.57元,并支付按本金16348.55元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方永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永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晨红追偿。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浙江法制报》2020年4月23日第15版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催2号,内容应更正如下:申请人镇江市佳业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302000532716044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镇江市佳业化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行为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302000532716044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29日,出票人为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富阳丰磊石料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更正。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7-01 2 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