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111民初2811号
杭州富阳蔓之羽美容店、许洋洋、范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张露诉被告杭州富阳蔓之羽美容店、许洋洋、范文娟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3834号
周超仁: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祖业与被告周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38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25民催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宸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84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4日、最后持票人为河北宸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浙0225民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宸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53号
刘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宝宗与被告刘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299号
娄翼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若云诉娄翼乐退伙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朱成杰、人民陪审员陈华玮、尤海燕(替补:洪珊妮、陈志孟)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