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670号
程菊林: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肖与被告程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674号
赵艳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保华与被告赵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043号
曾国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曾国友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461号
黄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钗诉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朱成杰、人民陪审员陈华玮、尤海燕(替补:洪珊妮、陈志孟)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5396号之一
平湖市洪玮童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县通达线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平湖市洪玮童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德清县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
二、被告张志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50元,由被告平湖市洪玮童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志刚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