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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2100号

  赵孝成:本院受理原告江斯伟与被告赵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孝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126号 

  方立义:本院受理范胜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101号之一 

  方立义:本院审理原告蔡成宝与被告方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立义给付蔡成宝货款1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方立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278号

  周国能、徐淑珍: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娟与被告周国能、徐淑珍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号

  楼金良、张萍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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