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破15号之七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工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8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为嘉元工贸的管理人。
嘉元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嘉元工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嘉元工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徐嘉悦;联系电话:158679290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元工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元工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嘉元工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848号
张红军、温岭市渔家盛水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军、温岭市渔家盛水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10361.31元及利息(以110361.31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二、准予拍卖、变卖被告温岭市渔家盛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7RQ7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60元,由被告张红军、温岭市渔家盛水产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