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1民初4974号之一
沈美红:本院受理原告范阿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范阿敏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沈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范阿敏利息316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其后发生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范阿敏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沈美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6元,由原告范阿敏负担76.6元,被告沈美红负担1739.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401号
董赔芳:本院受理丁天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1765号
义乌市奥兰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英杰、贾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金兰涤纶纤维厂与被告义乌市奥兰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英杰、贾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义乌市奥兰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金兰涤纶纤维厂货款人民币16834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判令被告王英杰、贾丽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金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叶爱花、朱颖微组成合议庭,并定于 2020年10月9日上午9点00分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648号
王伟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华与被告王伟文、永康市鹏达家庭农场、郎时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伟文支付原告张士华工程款人民币4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