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82民初6682号
曾大奖、余定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李蒙蒙、曾大奖、余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21号
高波:本院受理原告姜李花诉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0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顾建林的申请于2020年6月8日裁定受理海宁市钻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5日指定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海宁市钻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601号世纪广场北楼5W座507室;联系电话:0573-82087832,13757323993;联系人:刘成雄)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钻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市钻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1160号
许良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朱敏菊、许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