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2020)浙0782民初1745号
文婉婷:本院受理原告陈悦与被告文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78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文婉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悦货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文婉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835号
朱言妙、张淑妮:本院受理原告周寿堂与被告朱言妙,张淑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言妙、张淑妮共同支付货款1849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870号
季火坤: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恒通八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5183.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