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342号
王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吴丽英与被告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吴利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春松、李建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06号
邵芬兰:本院对原告郑期庆诉被告邵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邵芬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期清货款1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期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由被告负担33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邵芬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2破16号
本院根据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8日前向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 317000;联系电话: 1396766063)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