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7286号
金初升:本院对原告金巧丽诉被告金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金初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巧丽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金初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14号
黄震宇、陈晓艳:本院受理原告俞红明、于虹诉被告黄震宇、陈晓艳、第三人徐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简要主文如下:由被告黄震宇、陈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红明、于虹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陈尹中:本院受理原告陈佩芬与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944.47元。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9月23日止。本案由审判员王玲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敬、王珍燕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