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说法

一个说对方欠了钱 一个说货还没收全

法院用高度盖然性判决

  通讯员 海萱 

  原告称2万多元货款被拖欠13年,被告却表示,货没收全怎么能付钱。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案子到底该怎么判?近日,海宁市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审判了此案。

  事情要从10多年前说起。A厂和B模具厂一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2007年4至8月,A厂负责人马先生,向B模具厂订做一批模具。2008年7月,马先生在其中一张对账单上签上了“年底再算账”的字样,对账单载明应收模具款合计2.6万余元。此后的好几年里,B模具厂的负责人朱先生多次在短信中向马先生发送对账单、催讨模具款,均没有得到马先生的回应。直到2019年11月,朱先生再次致电马先生催讨货款,马先生仍拒不支付。无奈之下,2020年3月,B模具厂将马先生告上了海宁市法院,要求其立刻支付定作价款2.6万余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马先生辩称,他对原告制作的模具并不满意,进行了多次返修,当年并没有及时收到返修的模具,所以才会在对账单上写下“年底再算账”;并且当时要求原告开的模具也没有试模,原告还应承担试模费用。而对账单上载明的模具也只收到3副,其余均未收到,所以马先生表示只愿意承担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厂之间的定作合同真实合法有效,A厂向原告定作货物后应及时支付价款。至于欠款金额,原告提交的报价单与对账单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已收到模具且对模具价格予以认可、原告多年来在短信中催讨欠款马先生均未提异议、双方通话中对金额亦未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中被告只对收货有异议。

  综合以上事实,再结合庭审过程,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定作款2.6万余元,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原、被告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一方,法院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且被告主张模具没有全部收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2.5万元的试模费用,但未提交证明证实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B模具厂定作价款2.6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养成及时对账的习惯,并且交易过程中应保存相关凭证,如报价单的传真件、原始物流单据、对账单等,在发生纠纷后应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时间过长会产生举证困难、记忆模糊导致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法院难以查清事实等问题。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0 一个说对方欠了钱 一个说货还没收全 2020-07-09 2 2020年07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