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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 浙0782民初22237号

  汤如芳、徐妤:本院受理原告林叶旺为与被告汤如芳、徐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 浙0782民初2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287号

  杨春松、徐挺、吕桥洋、潘登云:本院受理原告林兴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杨春松、徐挺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并支付利息3.9万元(按月利率2%,自2020年3月21日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以后利息仍按该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198.9万元;判令被告吕桥洋、潘登云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杨春松、徐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610号

  徐剑:本院受理原告周炜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8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炜景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徐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2破30号

  2019年9月20日,本院根据临海市晨宇机械五金厂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兴而得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临海市兴而得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临海市兴而得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宣告临海市兴而得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兴而得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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