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1022破11号之二
2019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王方满的申请裁定受理三门县丰泽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三门县丰泽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三门县丰泽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宣告三门县丰泽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三门县丰泽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98号
徐妙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妙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686.66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徐妙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4民初225号
姜良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100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姜良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056. 4元、利息25941.11元、费用59.31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姜良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