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932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蒋胜利诉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蒋新立、罗福求、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3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9时1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99号
王建议、郑彩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来诉被告王建议、郑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1万。(利息算至2019年2月14日,以后利息按1.2分算至实际归还日)共21万。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47号
翁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杨正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翁志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462. 09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10428.74元、费用3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本金35462.09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杨正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杨正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志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翁志明、杨正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