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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297号

  张文革:本院受理原告于祖元诉被告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9: 2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826号

  叶潇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潇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908. 53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费用等11706. 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25908.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叶潇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4民初236号

  周兴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100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兴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6377.27元、利息71909. 45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周兴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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