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 浙1004民初879号
吴召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100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召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794.08元、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4710. 12元、违约金3200.58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吴召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717号
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0541.5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2、被告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对被告李福春、姚惠芬位于龙游镇大众路28号锦绣龙城11号楼903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30281号,龙游国用(2006)第101-542号]经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