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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495号

  应知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应知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平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30元,由被告应知蔚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83号

  高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罗恩兵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佳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恩兵代偿款43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高佳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713号

  江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应建国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江云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建国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应建国负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江云华负担2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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