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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拿牙刷抢劫300元,小伙获刑3年

法官:这种行为足以构成抢劫罪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尚法 尚检 

  22岁的小伙郑某到便利店买东西,因没钱付款,竟用一只牙刷抢劫了收银员。近日,郑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郑某是三门县人,高中毕业后只身来到杭州,在亲戚家的烧烤店打工。但他嫌烧烤店的工作又脏又累也没前途,没几个月就离开了。此后,郑某一直没找工作,也没有固定住所,全靠家里接济过活。

  今年3月,郑某来到杭州市上城区一便利店,拿了香烟、零食等商品准备付款时,发现自己从家里要的钱已经全部用完了。此时是晚上11点多,店里除了收银员杨阿姨已没有其他人。郑某在收银台外徘徊良久,突然拿起一把牙刷,顶在杨阿姨的后颈,并用手臂勒住她的脖子,威胁她交出钱包和手机。惊魂未定的杨阿姨用余光看到了白花花的东西,以为是一把小刀,哭泣着说自己的手机和钱包都没有带。

  随后郑某又胁迫杨阿姨打开收银机,将收银机内300多元现金和之前选取的零食、香烟全部拿走,打车逃离现场。杨阿姨回过神来后,立即报警。凌晨2点,郑某被警方抓获。

  郑某落网后交代,自己从小父母离异,爸爸虽然一直没有再婚,但对于他的教育、生活毫不关心,两个人交流很少。而妈妈已经有了新的家庭和子女。自己因为没有钱住宿和吃饭才去抢劫,也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郑某拿的是一把牙刷,但他的行为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故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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